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所引起的下列轻、中度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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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主要成份:盐酸左氧氟沙星。 |
本品主要成分为洛索洛芬钠。其化学名称为2-[4-(2-氧代环戊烷-1-基甲基)苯基]丙酸钠二水合物,分子式为C15H17NaO32H2O,分子量为30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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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四川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
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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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8080 |
国药准字H2005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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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所引起的下列轻、中度感染: |
本品用于:1.下述疾患及症状的消炎和镇痛类风湿性关节炎、骨性关节炎、腰痛症、肩周炎、颈肩臂综合征;2.手术后、外伤后及拔牙后的镇痛和消炎;3.下述疾患的解热和镇痛急性上呼吸道炎(包括伴有急性支气管炎的急性上呼吸道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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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成人每日200mg~300mg,分2~3次口服。病情较重者,每日最大剂量可增至600mg,分3次口服。另外,可根据感染的种类及症状适当增减。 |
口服,不宜空腹服药:1.用于适应症1或2时,成人一次60mg(1粒),一日3次。出现症状时,可1次口服60~120mg(1~2粒),应随年龄及症状适宜增减或遵医嘱;2.用于适应症3时,成人一次顿服60mg(1粒),应随年龄及症状适宜增减。但原则上一日2次,每日最大剂量不超过180mg(3粒)或遵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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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动物实验未证实喹诺酮类药物有致畸作用,但对孕妇用药进行的研究尚无明确结论。鉴于本药可引起未成年动物关节病变,故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应用本品时应暂停哺乳。 |
以下病症的患者禁止使用:1.消化性溃疡患者;2.严重血液异常患者;3.严重肝损伤患者;4.严重肾损害患者;5.严重心功能衰竭患者;6.对本品有过敏症既往史患者;7.阿司匹林哮喘或有其既往史患者;妊娠晚期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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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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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所引起的下列轻、中度感染: |
本品用于:1.下述疾患及症状的消炎和镇痛类风湿性关节炎、骨性关节炎、腰痛症、肩周炎、颈肩臂综合征;2.手术后、外伤后及拔牙后的镇痛和消炎;3.下述疾患的解热和镇痛急性上呼吸道炎(包括伴有急性支气管炎的急性上呼吸道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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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用药期间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下: 1.消化系统:有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部不适,腹泻,食欲不振,腹痛﹑消化不良等。 2.过敏症:偶有浮肿﹑荨麻疹﹑发热感﹑光过敏症以及有时会出现皮疹﹑搔痒﹑红斑等症状。 3.神经系统:偶有震颤﹑麻木感﹑视觉异常﹑耳鸣﹑幻觉﹑嗜睡,有时会出现失眠﹑头晕﹑头痛等症状。 4.肾脏:偶见血中尿素氮上升。 5.肝脏:可出现一过性肝功能异常,如血转氨酶增高﹑血清总胆红素增加等。 6.血液:有时会出现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和嗜酸性粒细胞增加等。上述不良反应发生率在0.1~.%之间,一般均能耐受,疗程结束后迅速消失。如发觉异常时应注意观察,必要时可停止用药并进行适当处置。 |
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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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肾功能不全者应减量或延长给药间期,重度肾功能不全者慎用。推荐的剂量调整方案如下:肌酐清除率:70~>40ml/min1次100mg,1日2次;40~≥20ml/min1次100mg,1日1次;<20ml/min首次100mg,以后每48小时100mg。 2.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有癫痫史患者应慎用。 3.喹诺酮类药物尚可引起少见的光毒性反应(发生率<0.1%)。在接受本品治疗时应避免过度阳光曝晒和人工紫外线。如出现光敏反应或皮肤损伤应停用本品。 4.若发生过敏,应立即停药,并根据临床具体情况而采取以下药物或方法治疗:肾上腺素及其它抢救措施,包括吸氧﹑静脉输液﹑抗组织胺药﹑皮质类固醇等。 5.喹诺酮类药物尚可引起少见的休克﹑过敏反应﹑中毒性表皮坏死﹑急性肾功能不全﹑黄疸﹑粒细胞缺乏﹑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间质性肺炎﹑伪膜性结肠炎等伴有血便的重症结肠炎。 6.此外,偶有用药后发生横纹肌溶解症﹑低血糖﹑跟踺炎或跟踺断裂﹑精神紊乱以及过敏性血管炎等的报告,故如有上述症状发生时须立即停药并进行适当处置,直至症状消失。 7.本品在幼龄动物试验中发现有关节病变。 8.左氧氟沙星无法通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被有效地排除。 |
下述患者慎重用药:有消化性溃疡既往史患者(会使溃疡复发)。长期给非甾体类消炎镇痛剂引起消化性溃疡的患者,有必要长期使用本品且用米索前列醇进行治疗的患者(米索前列醇可以使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引起的消化性溃疡加重,因此连续使用本品时,应充分观察经过并慎重给药)。血液异常或有其既往史患者(易引起溶血性贫血等副作用)。肝损伤或有其既往史患者(会使肝损伤恶化或复发)。肾损害或有其既往史患者(含引起浮肿、蛋白尿、血清肌酐上升等副作用)。心功能异常患者。有过敏症既往史患者。支气管哮喘患者(会使病情恶化)。高龄者注意以下事项:应注意抗炎镇痛药的治疗,是对症疗法而不是病因疗法。本品用于对慢性疾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变形性关节病)时,应以下事项考虑:长期用药时,应定期进行临床检验(尿检查、血液检查及肝功能检查等),若出现异常应减量或暂停使用并进行相应处理;还应考虑药物疗法以外的治疗方法。本品用于急性疾患时,应考虑以下事项:注意须按急性炎症、疼痛及发热程度而给药;原则上避免长期使用同一药物;若有病因疗法,则应采用。充分观察患者症状,注意不良反应的发生。有时会出现过度降低体温、虚脱及四肢发凉等,因此对伴有高热的高龄者或合并消耗性疾患的患者,应充分注意观察给药后患者的状态。本品有可能掩盖感染症,故用于由于感染引起的炎症时,应合用适当抗菌药并注意观察,慎重给药。避免与其它消炎镇痛剂合用。高龄者尤应注意不良反应的发生,应以最小剂量慎重给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