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治疗蛲虫、蛔虫、鞭虫、十二指肠钩虫、粪类圆线虫和绦虫单独感染及混合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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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活性成份:甲苯咪唑。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片含丙谷胺100mg,尿囊素55mg,西咪替丁50mg,珍珠粉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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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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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61022952 |
国药准字H21024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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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治疗蛲虫、蛔虫、鞭虫、十二指肠钩虫、粪类圆线虫和绦虫单独感染及混合感染。 |
用于急性胃炎(暴饮暴食、酒后、食物中毒等)、慢性胃炎、慢性十二指肠炎、消化性溃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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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1.用法:口服。2.用量:(1)蛲虫病:单剂1片。此病易感染,最好在用药2周和4... |
口服。一日3次,一次1.06g(一次2片),饭后2小时服用,病情较重者睡前可加服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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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临床研究数据:对39个临床研究中使用本品治疗胃肠道单独或合型寄生虫感染的6276名受试者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在这些研究中,均未出现发生率≥1%的不良反应,发生率<1%的不良反应有:胃肠道反应,包括腹部不适、腹泻及胃肠气胀;皮肤和皮下组织反应,包括皮疹。2.上市后数据:按照发生频率:十分常见(>1/10);常见(>1/100,<1/10);少见(>1/1000,<1/100);罕见(>1/10000,<1/1000);十分罕见(<1/10000),包括个别病例,对不良反应进行排序。上市后患者自发报告中的出现的不良反应有:(1)血液及淋巴系统:十分罕见:中性粒细胞减少症。(2)免疫系统:十分罕见:过敏反应,包括过敏及类过敏反应。(3)神经系统:十分罕见:婴儿惊厥。(4)胃肠道:十分罕见:腹痛。(5)肝胆:十分罕见:肝炎和肝功能检查异常。(6)皮肤及皮下组织:十分罕见:中毒性表皮坏死融解、史-约综合症、皮疹、血管性水肿、荨麻疹、脱发。 |
1.丙谷胺偶有口干、失眠、腹胀、下肢酸胀等不良反应。2.西咪替丁具有轻度抗雄性激素作用,用药期间精子浓度可能降低,但停药后可恢复正常。3.西眯替丁偶见的不良反应有:(1)精神紊乱,多见于老年或重病患者,停药后48小时内能恢复;(2)喉痛热;(3)不明原因的出血或瘀斑,以及异常倦怠无力;(4)细胞减少或其他异常血象,多见于合并症严重之患者,或接受抗代谢的烃基类药物或其他导致粒细胞减少的治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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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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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由于两咪替丁能通过胎盘屏障,并能进入乳汁,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尚不明确。老年用药:老年患者由于肾功能减退,对西眯替丁清除减少减慢,可导致血药浓度升高,因此更易发生毒性反应,出现眩晕、谵妄等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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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用于治疗蛲虫、蛔虫、鞭虫、十二指肠钩虫、粪类圆线虫和绦虫单独感染及混合感染。 |
用于急性胃炎(暴饮暴食、酒后、食物中毒等)、慢性胃炎、慢性十二指肠炎、消化性溃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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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本品是苯并咪唑的衍生物,该类药物对虫体的β-微管蛋白有很强的亲和力,在很低浓度下就能与之结合,从而抑制微管的聚合,引起虫体表皮或肠细胞的消失,降低消化作用和减少营养物质如葡萄糖的吸收,导致虫体的死亡。本药也可抑制线粒体内延胡索酸还原酶,减少葡萄糖的转运,并使氧化磷酸化解偶联,从而影响ATP的产生。本药对成虫及虫卵均有作用。 |
1.药理丙谷胺具有抗胃泌素作用,对控制胃酸和抑制胃蛋白酶的分泌效果较好,并对胃黏膜有保护和促进愈合作用,尿囊素具有保护胃黏膜、促进上皮细胞增长功能;西咪替丁为H2受体拮抗剂,能明显地抑制食物、组胺或五肽胃泌素等刺激引起的胃酸分泌,并使其酸度降低。对因化学刺激引起的腐蚀性胃炎有预防和保护作用,对应激性胃溃疡和上消化道出血也有明显疗效;珍珠粉具有解毒作用,可净化溃疡创面并在溃疡面形成持久的保护膜,减少胃酸及胃蛋白酶对溃疡面的刺激腐蚀,加速溃疡面的愈合。2.毒理研究:按寇式法计算其LD50为10277.8mg/kg。本品的毒性小于西咪替丁。与西眯替丁的毒性对照表中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的剂量是西眯替丁片剂量的1.3倍,而死亡只大8%。这说明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的毒性比西咪替丁的毒性有减无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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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在一项病例对照研究中,甲苯咪唑与甲硝唑合并使用与史-约综合症/中毒性表皮融解坏死(SJS/TEN)的发生有可能相关。2.少数病例特别是蛔虫感染较严重的病人服药后可引起蛔虫游走,造成腹痛或吐蛔虫,甚至引起窒息,此时应立即就医。3.对诊断的干扰:本药可使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酸氨基转移酶活性及血尿素氮增高。4.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5.除习惯性便秘者外,不需服腹泻药。6.请将本品置于儿童不易拿到处。 |
1.下列情况应慎用: (1)严重心脏病及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2)慢性炎症,如系统性红斑狼疮(SLE),西咪替丁的骨髓毒性可能增高; (3)器质性脑病; (4)肾功能损害(中度或重度)。 2.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