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磺酸-α-二氧麦角隐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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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克瑞帕可用于帕金森症,头痛和偏头痛,高泌乳素血症的基础治疗。并改善由于神经功能退化、改变而造成的老年性痴呆和脑血管痴呆的各种综合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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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是甲磺酸-α-二氧麦角隐亭。 |
本品主要成份为:丙戊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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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意大利普利化学工业公司 |
四川健能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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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注册证号H20091125 |
国药准字H20203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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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克瑞帕可用于帕金森症,头痛和偏头痛,高泌乳素血症的基础治疗。并改善由于神经功能退化、改变而造成的老年性痴呆和脑血管痴呆的各种综合症状。 |
本品主要用于癫痫的单纯或复杂性失神发作、肌阵挛发作和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大发作)。对复杂部分性发作也有一定疗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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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1.治疗帕金森症:须根据病人的反应调节剂量,建议最初剂量为5mg/每次,1日两次... |
口服,每日两次,每日用量取决于年龄和体重。每日剂量应根据病人年龄及体重来定,而且,应考虑到对丙戊酸的广泛个体敏感性差异。每日剂量、血清浓度和疗效之间相互关系尚未建立。最佳剂量需根据临床反应来确定:当发作不能控制或怀疑有副作用发生时,除临床监测外,要考虑做丙戊酸钠血浆浓度水平的测定,已报道有效范围为40-100mg/l(300-700μmol/l)。初始治疗给药方法(口服):在没有接受其它抗癫痫药的病人,每2-3天间隔增加药物剂量,1周内达到最佳剂量。在以前已接受其它抗癫痫药物的病人,本品要缓慢增加剂量,在2周内达到最佳剂量,其它治疗逐渐减少至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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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克瑞帕在临床实验期间,曾有病人叙述恶心,呕吐、嗳气、胃部烧灼感、消化不良、收敛、眩晕、低血压、直立性低血压、乏力、嗜睡、焦虑、头痛和心动过速。 不适应症状一般出现在服药早期,十分短暂;有时与剂量有关,适当降低剂量即可得到缓解。 如偶尔发生皮疹,建议先停药并向医生咨询。克瑞帕与左旋多巴合并治疗时,出现过诸如暖气、胃部灼感、晕厥和头痛等;也有出现水肿的报告。 |
有肝病或明显肝功能损害时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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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禁用。 儿童用药:禁用。 老年用药:适用于患有老年性痴呆、帕金森症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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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克瑞帕可用于帕金森症,头痛和偏头痛,高泌乳素血症的基础治疗。并改善由于神经功能退化、改变而造成的老年性痴呆和脑血管痴呆的各种综合症状。 |
本品主要用于癫痫的单纯或复杂性失神发作、肌阵挛发作和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大发作)。对复杂部分性发作也有一定疗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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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克瑞帕为中枢性拟多巴胺类药物,可激活大脑皮质和纹状体的多巴胺受体,主要活动D2受体,部分激动D1受体,并有助于改善由于D1D2不平衡造成的潜在性运动障碍,恢复多巴胺-胆碱能神经的平衡作用。 2.克瑞帕可以通过增加SOD清除体内代谢产生的O,减轻O对多巴胺能神经元的毒害,保护黑质-纹状体神经细胞;它还能作用于谷胱苷肽还原酶来显著提升谷胱苷肽的浓度,从而再度起到清除O和神经细胞保护作用。 神经保护作用基础研究 1.克瑞帕对抗1-甲基-4-苯-1,2,3,6-四氢吡啶(MPTP)对黑质损害的神经保护作用。结论:MPTP处理过的猴黑质神经元细胞明显减少,但用克瑞帕、MPTP联合处理后,神经元细胞数明显增加,证明了克瑞帕具有神经保护作用。 2.克瑞帕对大脑脂质过氧化物酶的影响结论:10个月和20个月的大鼠,用克瑞帕分别处理后,大脑锥体外细胞核中谷胱苷肽过氧化物歧化酶和总超氧物歧化酶分别在两组有所提高,表明克瑞帕具有抗氧化衰老的作用。 |
胃肠系统异常(恶心、胃痛和腹泻)一些病人常常发生于治疗开始阶段,这些异常通常在继续服药几天后消失。血液和淋巴系统异常;血小板减少症发生。一般异常:体重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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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克瑞帕必须在医生的监督下进行。由于克瑞帕可以治疗溢乳,催乳素依赖性停经,月经紊乱或闭经的偏头痛及帕金森综合症病人发生的不孕症,因此,有怀孕可能的妇女在服药期间应采用相应的机械避孕措施。 红斑性肢痛并伴有消化道溃疡史的病人,由于缺少安全性实验数据,最好用其他药物进行替代治疗。 由于克瑞帕的化学结构与麦角衍生物相似,所以在给曾有过精神病史,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消化道溃疡或出血的病人投以大剂量时要特别注意。 α-二氢麦角亭与心理活性或降低血压药物之间的可能相互作用不能排除,因此,在治疗期间,特别是合用其他麦角碱药物或对动脉血压有活动性作用的药物治疗时必须特别注意其可能增强的效应。 |
1.于进餐后立即服用,以减少药物对胃部的刺激。2.对诊断的干扰:尿酮试验可能由于酮性代谢产物随尿排出,出现假阳性。甲状腺功能试验可能受影响。乳酸脱氢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可能轻度升高,并提示无症状性肝脏中毒。血清胆红素可能升高,可提示潜在的严重肝脏中毒。3.有肝病或明显肝功能损害时禁用。有血液病、肝病史、肾功能损害、器质性脑病时慎用。4.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应作血细胞包括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肝功能在最初半年内最好每1~2月复查一次,半年后复查间隔酌量延长。5.如拟停药,应逐渐减量,以防再次发作;当取代其他抗惊厥药物时,丙戊酸(钠)用量应逐渐增加,而被取代的药物应逐渐减少,以维持对发作的控制。6.外科手术或其他急症治疗时应考虑可能遇到的出血时间延长或中枢神经抑制药作用的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