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抑郁发作。强迫症。精神性贪食症:可作为心理治疗的补充,用于减少贪食和导泻行为。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化学名称: (土) -N-甲基-3- (对-三氟甲基苯氧基)-3-苯基丙胺盐酸盐。分子式: C17H18F3NO·HCI分子量: 345.79 |
氢溴酸加兰他敏。 |
|
生产企业 |
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 |
海南凯健制药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93454 |
国药准字H20051349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抑郁发作。强迫症。精神性贪食症:可作为心理治疗的补充,用于减少贪食和导泻行为。 |
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阿尔茨海默式病,对痴呆患者和脑器质性病变引起的记忆障碍亦有改善作用。 |
|
用法用量 |
用于成人口服。抑郁发作-成人及老年患者:建议每天服用20mg剂量。如果必要的话,在治疗最初的3至4周时间内对药物剂量进行评估和调整以达到临床上适当的剂量。尽管较高的剂量可能会增加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性,但在某些患者中,由于使用20mg剂量无明显疗效,可以逐渐增加剂量到60mg的最大剂量(见【临床试验】)。详见说明书。 |
口服,建议与早餐及晚餐同服。起始剂量:推荐剂量为1次4mg,1日2次,服用4周。治疗过程中保证足够液体摄入。维持剂量:初始维持剂量为1次8mg,1日2次,此剂量下,患者至少维持4周。医师在对患者临床疗效及耐受性进行综合评价后,可以将剂量提高到临床最高推荐剂量,1次12mg,1日2次。特殊人群用药注意事项参见说明书相关部分。施维宝无撤药反应。 |
|
副作用 |
随着持续的治疗可能会减少不良反应发生的强度和频率,不良反应一般不会导致治疗的中断。详见说明书。 |
对本品中任一成份过敏者禁用。本品为胆碱酯酶抑制剂,在麻醉的情况下禁止使用。心绞痛及心动过缓者禁用。严重哮喘或肺功能障碍的病人禁用。重度肝脏损害者禁用。重度肾脏损害者禁用。机械性肠梗阻、尿路阻塞或膀胱术后恢复期患者禁用。 |
|
禁忌 |
|
|
|
成分 |
抑郁发作。强迫症。精神性贪食症:可作为心理治疗的补充,用于减少贪食和导泻行为。 |
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阿尔茨海默式病,对痴呆患者和脑器质性病变引起的记忆障碍亦有改善作用。 |
|
药理作用 |
神经系统:常见有疲劳、头晕眼花、头痛、发抖、失眠、梦幻。罕见有张力亢进、感觉异常、失语症和运动机能亢进等。胃肠系统:腹胀、反胃、呕吐、腹痛、腹泻、厌食及体重减轻、消化不良等较常见,尚有吞咽困难、消化道出血的报道。心血管系统:可见心动过缓、心律不齐。低血压罕见。血液系统:贫血可见,偶见血小板减少。内分泌和代谢系统:偶见血糖增高,曾有低钾血症的报道。 |
||
注意事项 |
警告:临床症状的恶化和自杀风险 患有抑郁症的成年和儿童患者,无论是否服用抗抑郁药物,他们的抑郁症都有可能悲化,并有可能出现自杀意念和自杀行为以及行为异常变化,这种风险直会持续到病情发生明显缓解为止。 已知抑郁和某些精神障碍与自杀风险有关,并且这些精神障碍本身为自杀的最强预兆。然面,长期以来一直有这些的担忧: 在某些惠者的治疗早明,抗抑郁药物可能起着诱导抑郁症状恶化,以及产生自杀意念,行为的作用。 抗抑郁药物(SSRIs和其他)短期安慰剂对照研究汇总分析显示,在患有抑郁症(MDD)和其它精神障碍的儿童,青少年和青年(18- -24岁) 中,与安慰剂相比,抗抑郁药物增加了产生自杀想法和实施自杀行为(自杀意念, 行为)的风险。但短期的临床试验没有显示,在年龄大于24岁的成年人中,与安慰剂相比,使用抗抑郁药物会增加自杀意念、行为的风险,在年龄65岁及以上的成年人中,使用抗抑郁药物后,自杀意念,行为的风险有所降低。 在患有抑郁症,强迫症(OCD) 或其它精神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安慰剂对照试验(共计24项短期临床试验,9种抗抑郁药物,包括4400例患者)和在惠有抑郁症或其它精神障碍的成年忠者中 |
有消化溃疡病史、或同时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的病人慎用。中度肝脏损害的病人慎用本品,必要时应适当减量。中度肾脏损害的病人慎用本品,必要时应减量使用。本品可能引起头晕、嗜睡,会影响驾驶及操作机械的能力,特别是在服药的第一个星期内,因此建议服药期间,避免驾驶和机械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