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感染程度进行考虑,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活性成份:盐酸特比萘芬。 |
本品主要含甲硝唑7.5毫克,辅料为:甘油、卡波姆、羟苯乙酯、氢氧化镁。 |
|
生产企业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湖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00251 |
国药准字H20055522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感染程度进行考虑,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
用于炎症性丘疹、脓庖及酒渣鼻红斑的局部治疗。 |
|
用法用量 |
)。 |
清洗患处后,适量涂用,每日早、晚各1次。1.酒渣鼻红斑:2周为一疗程,连用8周。2.炎症性丘疹、脓庖:4周为一疗程。 |
|
副作用 |
详见说明书。 |
少数患者可有短暂的红斑、皮肤干燥、烧灼感和皮肤刺激性反应。因本品可自粘膜吸收,长期大量使用后可能产生与全身用药相同的不良反应,如:恶心、食欲减退、呕吐、腹部不适、口腔金属味等胃肠道反应;可逆性粒细胞减少;头痛、眩晕、癫痫发作和周围神经病变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及发热、阴道念珠菌感染、膀胱炎、尿液颜色发黑等其他反应。 |
|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详见说明书。 儿童用药:没有关于年龄<2岁儿童口服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不推荐本品用于这个年龄组的患者。 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其从对照试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药物只有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治疗发放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 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用药(参见 老年用药:本品尚未在足够数量的65岁以上受试者中并展临床试验,因此无法确定其与年轻受试者反应的差异,其他临床试验报告未发现老年和年轻患者之间有应答差异 |
|
|
成分 |
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感染程度进行考虑,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
用于炎症性丘疹、脓庖及酒渣鼻红斑的局部治疗。 |
|
药理作用 |
详见说明书。 |
该药品具有抗厌氧菌作用,作用机制为阻碍细菌代谢,促其死亡。 |
|
注意事项 |
详见说明书。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4.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5.请将该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6.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7.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该药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